2016年超限超載新規定
2016年8月18日,交通運輸部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聯合召開電視電話會議,共同發布《關于進一步做好貨車非法改裝和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意見》等文件。此次會議,最引人關注的就是公路貨車超限超載認定標準的統一,這意味著治超有了統一的尺度,改變過去公路交通部門超限認定依據《公路法》、公安部門認定超載依據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之前“九龍治水”,標準不一的現象結束。
此次調整變化最大的是取消了車貨總重超過55噸、平均軸載超過10噸和載貨超過車輛出廠標記質量的超限超載認定標準,明確提出了取消以前的認定標準,統一按照《汽車、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、軸荷及質量限制》(GB1589)規定的最大允許總質量限值界定違法行為。
一、超限超載運輸車輛認定標準:
(一)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米;
(二)車貨總寬度超過2.55米;
(三)車貨長度超過18.1米;
(四)二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18000千克;
(五)三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5000千克;三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27000千克;
(六)四軸貨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1000千克;四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36000千克;
(七)五軸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3000千克;
(八)六軸及六軸以上汽車列車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9000千克,其中牽引車驅動軸為單軸的,其車貨總質量超過46000千克。
二、超限超載車輛處罰標準:
(一)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.2米、總寬度未超過3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0米的,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;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未超過4.5米、總寬度未超過3.75米且總長度未超過28米的,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;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超過4.5米、總寬度超過3.75米貨車總長度超過28米的,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(二)車貨總質量超過限定標準,但未超過1000千克的,予以警告;超過1000千克的,每超過1000千克罰款500元,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。
有多項違法行為的,相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應當累計,但累計罰款數額不得超過30000元。
(三)在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中,公安交警部門對超限超載相對人進行引導、罰款并扣分。